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8689号
原告:北京闼闼宏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二层5216。
法定代表人:毛红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镇江市义士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何天定,执行董事。
被告:张建伟,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闼闼宏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闼闼宏图商贸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闼闼宏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