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5452号
原告:北京翰海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9号楼二层207。
法定代表人:郭玉静。
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义士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贺安顺。
原告北京翰海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翰海飞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翰海飞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翰海飞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