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916号
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辉、张洁,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义士路。
法定代表人:何天定。
被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茂和。
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铸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