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某某室内装饰工程部与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649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灵湖村4组。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义士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700.5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700.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8.5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