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649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灵湖村4组。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义士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700.5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7700.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8.5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临湖**室内装饰工程部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