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8001567M,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成章人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44G71Q,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星河城市花园二区5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为英。
上诉人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32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裁定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承兑汇票未如期兑付实非申请人原因所致。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源自到期未兑现的1张电子承兑汇票:出票人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xxxxx600。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上述票据兑付逾期实非申请人原因所致;申请人在承揽华夏幸福发包的工程中,也因收取大量华夏幸福商业承兑汇票,而致项目资金链断裂,很多在施工程均已停摆,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至今都未能发放,申请人公司己不能正常经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属重大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临2021-07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向全社会公布承担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所有债务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申请将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法秘传(2021)45号),为保障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常州市**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书峰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