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城市一元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2195号
原告:山东省邹城市一元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城前镇张园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吕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人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邹城市一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山东省邹城市一元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志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景福
书 记 员 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