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8001567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人民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邹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4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同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119.96元,其中58334.96元发放给申请人,785元收取执行费。此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朱小琴共同共有的位于××镇××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但该不动产为共同所有,有人居住,且矛盾较大,清空拍卖较为困难,暂不适宜处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武邹民初字第012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