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76号
原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街人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