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8001567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成章人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MD0FX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A1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32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327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纠纷源自到期未兑现的一张电子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xxxxx600。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承兑汇票未如期兑付实非上诉人原因所致。华夏幸福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属重大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华夏幸福董事会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临2021-074),华夏幸福及其关联公司已向全社会公布承担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所有债务责任。为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申请将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根据《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背书人,其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持票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对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并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