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

169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李谭卫东防水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初169号
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里墅村。
法定代表人:缪国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卫东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17-10-2。
经营者:***,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荣,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李谭卫东防水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计1136.5元,由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是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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