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1667号之一
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里墅村。
法定代表人:缪国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恒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漕南村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梦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3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荣,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恒达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梦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76元,减半收取计16038元,由原告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