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4)鲁1521执保144号
??
申请保全人: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里墅村。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大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868032154X。
法定代表人:***
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与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已生效。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2024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对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90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审判员 ***
??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