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911号
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67986H。
法定代表人:唐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光,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1770025546B。
负责人:崔耀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光,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私下调解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70元,减半收取24135元,由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光军
审 判 员  曹 葆
人民陪审员  连小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