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8044号
原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68580554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
负责人:来和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67986H,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钱江管委会)诉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155277元及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2年10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位于萧山区的丰北安置小区一期2标段房屋建设项目中的桩基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施工。工程在2008年9月2日开工,2009年5月7日竣工。除桩基工程外,安置小区的其他建设工程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建设集团”)承包施工。因被告施工的桩基存在钢筋笼上浮、桩偏位、桩注浆存在缺陷等质量问题,导致圣华建设集团的施工无法继续进行,被迫停工。2013年5月10日,圣华建设集团就停工损失的赔偿,以钱江管委会为被告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萧山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钱江管委会、圣华建设集团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浙杭民终字第15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因桩基质量问题导致圣华建设集团停工的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至2011年6月10日,在此基础上判令钱江管委会***建设集团赔偿停工损失2094739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0元。在处理桩基质量问题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桩基工程的检测费用290001.30元。综上,因被告施工的桩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损失计2155277元(2094739+23558+36980=2155277)。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交付合格的施工成果系其基本的义务,因被告所施工的桩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义务不合格,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桩基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目前尚未完成结算,案涉损失金额本应在双方工程结算中解决,但被告此前以原告未支付工程为由提起(2022)浙0109民初15002号案件诉讼,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辩称:一、被告的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桩基偏位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关系。1、被告提供的《桩基竣工报告》及《打桩工程交工验收记录》均证实被告已按图完成施工,经低应变试验、静载试验、抗拔试验均符合要求,被告所施工的案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已验收合格。2、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关证据也证实,被告的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该判决第7页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5历次桩基质量检测报告,原告当时要证明的内容是:“圣华建设集团及村民不断要求变换检测方式进行检测,致使本案工程经历了堆载法、***试验、抗拔静载试验、取芯检测、低应变检测、测斜检测等多种检测,结果证明桩基满足设计要求”综上,被告认为,案涉工程桩基经多种方式检测,证实被告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桩基偏位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关系。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该损失不应有被告承担。前面已证实桩基偏位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桩基偏位是因被告施工引起的,原告的损失也不应有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原告提供的证据17证实,“专家论证意见及附图一份,证明桩基缺陷最终处理是对偏位较大的部分采用小型筏板基础处理,说明偏位问题的解决时间及造成成本均很低,如果不是圣华建设集团纠缠反复要求桩基检测,不致于长时间停工”。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出,长时间停工是因原告处置不当造成。这一点在(2014)浙杭民终字第1582号判决中也有体现,该判决第21页本院认为中认定,工程停工后,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建设集团发出复工令,但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已经具备复工条件以及圣华建设集团存在故意不予复工的情形,故认定应赔偿的停工时间还是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即2011年6月10日。因此,退一步讲,即使桩基偏位是因被告施工引起的,造成圣华建设集团长时间停工的原因是原告处置不当所造成的,该损失也不应有被告承担。三、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供的(2014)浙杭民终字第1582号判决书证实,原告对圣华建设集团的赔偿在2014年10月20日已确定,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被告的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桩基偏位与被告的施工没有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桩基偏位是因被告施工引起的,原告的损失也不应有被告承担,且原告的主张也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14日第9次丰北安置小区B区桩基质量问题处理会议形成的9份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桩基竣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钱江管委会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丰北安置小区B区二标段工程由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包,被告邯郸建工施工该标段钻孔灌注桩及桩底高压注浆工程。2008年8月28日,邯郸建工与钱江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盈一、**、丰东、***安置小区桩基工程由邯郸建工施工,合同价款为17381433元,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60%,桩基工程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80%,决算审计后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余款5%在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付2%,第二年付1.5%,三年后付清尾款。该工程于2009年5月7日竣工,2009年10月30日验收。钱江管委会支付部分工程款13508830.7元。
另查明,2009年10月,圣华建设集团与钱江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圣华建设集团承包丰北安置小区一期工程2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1、合同价款为10815000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2、施工合同签订且开工后(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后7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3、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圣华建设集团进场施工。圣华建设集团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桩基钢筋上浮、桩偏位以及桩注浆质量等问题,故于2010年3月30日、2010年4月15日会同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邯郸建工两次召开丰北安置小区B区二标段桩基质量专题协调会,会中邯郸建工承认桩基出了问题,表示看从设计方面后期怎么补,能否等开挖完连同桩位偏移问题一起处理。
2010年4月19日及2010年5月14日,钱江管委会亦两次参加丰北安置小区B区桩基质量问题协调会,会中记录桩存在的问题:(1)3#、4#楼有26根桩上浮、5#、6#及车库有32根上浮桩,2#楼有19根上浮桩。(2)桩偏位数量较多。(3)怀疑部分桩注浆质量存在问题。缺陷桩处理进展情况:2010年3月3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安排了处理必须完成的工作。2010年4月1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确定了检验部位,安排了检验方案。2010年4月19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安排了偏位桩及3#楼接桩的处理工作。2010年5月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形成决议:一、关于3#楼电梯井两根桩接桩不成功采取补桩的方案。二、关于钢筋上浮、偏桩等问题的处理:已由施工单位统计,已由设计单位根据统计表,提供处理方案。三、关于桩注浆问题的处理:由邯郸建工集团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方案,由设计单位认可,报业主审批。(并经***委会同意)。各单位发言既要:1、邯郸建工集团:现在桩基础存在三个问题:钢筋笼上浮、桩偏位、注浆问题,对存在问题给予认可,我方将按照设计给出的整改方案彻底整改,直到满足设计要求为止。
2010年5月15日,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管委会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停工报告,根据2010年5月14日专题会议的要求,圣华建设集团于2010年5月15日正式全面停工,等待桩基处理完成。同日,圣华建设集团向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发出停工报告。同日,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集团发口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圣华建设集团于2010年5月15日起暂停施工。钱江管委会于次日***建设集团发出停工令,要求圣华建设集团于2010年5月15日起对丰北B区二标段工程停止施工,并做好停工后的各项工作。圣华建设集团于2010年5月31日向钱江管委会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停工期间工作安排的报告及工地值班人员表。
2010年6月3日,钱江管委会针对圣华建设集团5月31日的报告回复:根据5月10日杭州市建筑设计院《关于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丰北安置小区B区桩基质量问题处理函的要求》和5月14日《钱江世纪城组织召开的就丰北B区桩基质量问题处理专题会议精神》,待桩基检测工作处理完毕后方可复工,要求施工单位务必做好停工期间的各项工作,遵照停工令要求,做好成品保护、人员解散和材料设备的处理工作,争取在6月16日前完成检测工作等内容。
后丰北安置小区一期工程2标段工程的桩基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经多方检测。2010年12月17日,钱江管委会、圣华建设集团、方案论证专家组、邯郸建工、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昆仑建设集团等参加《关于丰北安置小区B区桩基处理方案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为丰北安置小区B区处理方案是符合规范要求、可行的,但需要进一步明确:一、对偏位桩的偏位数据要再一次查实;二、对偏位较大的部位建议采用小型筏板基础。正式基础处理图纸出具后,必须进行图纸审查,加盖审图章后方可实施。2011年2月16日,钱江管委会***建设集团发出复工令,通知圣华建设集团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复工,并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内容,进行索赔洽谈处理。2011年2月23日,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管委会提交《停工索赔费用报告》。2011年2月25日,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管委会就复工令发出回复函,认为尚不具备复工条件,并上报索赔报告,要求钱江管委会及时处理解除。
2011年4月19日,圣华建设集团与钱江管委会就复工时间及补偿原则的确定召开会议,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4月26日,圣华建设集团、钱江管委会就停工期间三材使用情况进行确认**。2011年6月16日,双方就临时用电设施、核对材料清单进行统计确认。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管委会提供《建筑工程脚手架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发电机租赁合同》、2010年5月19日《索赔报告》附件《机械设备统计明细表》。2011年5月4日,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管委会发出《关于对丰北安置小区B区停、复工条件的几点要求和意见》。2011年5月25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钱江管委会的委托,***建设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圣华建设集团立即复工,如在2011年6月10日前仍不复工的,将依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圣华建设集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2011年5月25日,圣华建设集团向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提交《最终索赔报告》。2011年6月2日,钱江管委会就圣华建设集团2011年5月25日的最终索赔报告***建设集团发出答复函,如就停工原因、责任、损失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诉讼,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复工。同年6月9日,钱江管委会与圣华建设集团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至2011年6月10日起解除丰北安置小区一期2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约定:1、已完成的工程由双方及监理方共同核准,圣华建设集团在2011年6月20日前提交结算书,在结算书收到后30天内完成审核,双方在共同委托的中介审核完成七日内签字认可,若无法取得共同认可意见则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定;2、停工期间发生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最终金额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为准;3、工程结算、补偿或赔偿费用在最终确定后七天内结清款项,逾期不付的,拖欠者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向对方支付利息损失;4、圣华建设集团继续做好工地现场的安全保卫、深井降水、基坑安全巡视检查等相关工作,直至钱江管委会另行招标确定的后续施工单位进场交接为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钱江管委会承担(详细费用计算见附件,费用按月支付,最后一期在交接完成后七天内付清)。同日,双方就2011年6月10日起圣华建设集团对工地现场安全、深井降水、基坑安全巡视、钢管、扣件、塔吊、电缆及配电设备等费用达成一致,以附件的形式附录于《合同解除协议》。2011年8月13日,钱江管委会就丰北安置小区B区二标段重新进行招标,认为因桩基偏位的变更设计方案已完成,施工条件已具备。同月31日,丰北安置小区B区二标段工程由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赔偿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2094739元。二、驳回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的反诉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杭民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桩基质量问题原因进行鉴定。2023年2月3日,该公司出具退函:鉴定对象萧山区丰北安置小区一期2标段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已进行施工建造,目前房屋状态为住户已入住使用。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要求范围为涉案桩基工程,桩基工程为隐蔽工程,鉴定对象现状已不具备鉴定技术条件,故无法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现将该案件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被告所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然经查,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及会议纪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桩基工程确在验收后又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关于工程停工的损失,(2013)***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停工期间的损失为2094739元,且该部分损失由钱江管委会在该案中予以承担,并由钱江管委会与施工方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完毕。关于损失造成的原因,邯郸建工在2010年5月14日的会议纪要中承认现在桩基础存在三个问题:钢筋笼上浮、桩偏位、注浆问题,对存在问题给予认可,我方将按照设计给出的整改方案彻底整改,直到满足设计要求为止。故可以据此认定邯郸建工应对工程停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庭审中,邯郸建工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然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故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邯郸建工辩称桩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检测合格,然桩基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即使通过竣工验收,其后又发现质量问题的,仍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且邯郸建工在会议纪要中也承认存在问题。关于桩基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设计等其他因素原因导致,应由邯郸建工就此举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此事项进行鉴定,然现相关质量原因的鉴定也因实际不具备鉴定技术条件而由鉴定机构退回,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邯郸建工承担。关于是否存在钱江管委会拖延等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本院认为邯郸建工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而案涉工程从发现桩基问题到组织各方检测、出具修复方案并修复、及各方协调对接最终解除合同,所需时间较长,并无证据证明钱江管委会在此期间故意拖延处理,故钱江管委会无需承担拖延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钱江管委会主张诉讼费计入损失范围,本院认为诉讼费系因案件纠纷所产生的费用,超出了邯郸建工在合同履行中的合理预期,也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故不应由邯郸建工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该部分损失,而损失部分尚未结算或经判决确定,被告不存在故意拖欠的故意,且损失部分本身也不应计息,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损失2094739元;
二、驳回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2元,减半收取12021元,由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79元,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负担242元。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光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