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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4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肉联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