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4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肉联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隆星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