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767号 申请人: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诉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