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247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楠,江苏瀛鑫(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楠,江苏瀛鑫(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永飞,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楠,江苏瀛鑫(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飞与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飞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陆永飞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永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永飞共同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