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2民初550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女,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兴化市亚鹏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屯北村。
法定代表人:*元根。
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嘉鸿豪庭5幢商铺68号。
负责人:*元根。
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兴化市亚鹏粮食专业合作社、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兴化市亚鹏粮食专业合作社、???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