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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安然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641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然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君豪御园**第**2-26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安然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