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64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然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君豪御园**第**2-26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安然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