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503号之一
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
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6元,由原告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兰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