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132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乐建筑工程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5132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乐建筑工程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8层D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乐建筑工程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