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91财保40号
申请人:山东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临沂市兰山区申科数码电子城**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MA3C6PJR-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融泰街**号构代码69347826-8。
法定代表人:李成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