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路志良、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0846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归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6656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至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7月30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7月30日,本院启动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0月21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32××53、32××54、32××55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12)第003**】,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如需续查封,应自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因案涉房地产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对上述房地产无处置权。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忻
审 判 员  虞 韵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余淑丹
书 记 员  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