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
负责人:闵捷,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207U。
法定代表人:谈爱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27432845。
法定代表人:庄韦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0689018U。
法定代表人:庄苏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广场商厦7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0846。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谈爱松,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谈爱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至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2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4月20日,本院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的羽绒进行了公开拍卖,并将成交价款依法发还于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忻
审 判 员 马俊辉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淑丹
书 记 员 程晓莉
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律文书签发稿
承办团队
张忻团队
审核人
同意合议庭意见,请院长审批
承办人
签发人
文稿经签发后方可制作文书、送达、上网
合议庭成员
文书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 号
(2021)苏118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
负责人:闵捷,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北二环路练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207U。
法定代表人:谈爱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27432845。
法定代表人:庄韦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0689018U。
法定代表人:庄苏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7-20号(广场商厦7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0846。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谈爱松,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651218033X,住丹阳市水关新村1幢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320828196508072227,住丹阳市水关新村1幢1单元401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谈爱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至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2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4月20日,本院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江***羽绒有限公司的羽绒进行了公开拍卖,并将成交价款依法发还于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忻
审判员马俊辉
审判员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淑丹
书记员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