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151781X2,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阳,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3818602Y,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805R,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827442XX,住所地丹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31965D,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荆玉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7349358M,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5084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43418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前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能履行义务。
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化肥路21号房地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丹国用(2012)第××号]及被执行人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名下云阳镇永兴村房地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第××号,丹国用(2009)第××号],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苏L×××××号车辆及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名下苏L×××××号车辆,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然不知上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于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不申请导致查封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于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对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不知其下落且时处疫情期间未能实施。
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审 判 长 马俊辉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张 忻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应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