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9602895C。
法定代表人:郭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11817500150846。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805R。
法定代表人:凌云,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至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6月8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32××53、32××54、32××55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12)第00341号、丹国用(2006)第09583号】,期限至2024年6月7日止。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2021年6月25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忻
审 判 员 马俊辉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淑丹
书 记 员 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