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中山路7-20号(广场商厦7幢)。
法定代表人:黄敏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新冬,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涛、王新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第三人王新冬到庭参加诉讼。现***以涉案工程需三方核对账目及需对涉案木工工程单价进行审计等原因,变更其本案诉讼请求暂为5万元,并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丽
人民陪审员 李思远
人民陪审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