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琼97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经典公司)与被执行人临高县基础建设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高基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94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执行人临高基建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经典公司支付以下款项:一、设计费10544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8435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18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勘察费64000元;三、律师服务费损失10000元;四、仲裁费10291元。因被执行人临高基建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经典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临高基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高县支行21564001040007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000元。因被执行人临高基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强制扣划其存款212217.57元。本案中,被执行人临高基建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经典公司209471.60元。另需支付本案执行费2745.97元。以上款项共计212217.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临高县基础建设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高县支行2156400104000737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临高县基础建设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提存至本院212217.57元中的209471.6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三、执行费2745.97元上缴国库;
四、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9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丽华
书记员 刘士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