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3民初7272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3民初7272号
原告: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号祥昌小区A区五单元509室。
法定代表人:阮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小苗,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二队**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