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山泉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山泉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立才绿涯宝乡猪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6081号
原告:海南山泉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立才绿涯宝乡猪养殖场,经营场所,三亚市。
经营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山泉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立才绿涯宝乡猪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山泉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罗立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