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武穴市。
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67968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玙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