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超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东城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76W34H。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6796885Y。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超航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