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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超航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56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超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东城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76W34H。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6796885Y。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超航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