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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民初75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