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民初75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北川路多菱公司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