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信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4877号
上诉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信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公司)、原审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原审被告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304民初10356号民事判决,改判冠泰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
合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杨兴是否有权代表冠泰公司签署2014年11月19日的《说明》。冠泰公司主张杨兴没有权限代表其签署《说明》。对此,本院认为,杨兴作为冠泰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的代表签署《说明》,对涉案剩余款项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随后冠泰公司按照该《说明》约定的方式先后支付了10万元、7万元,该付款事实已表明冠泰公司认可了杨兴签署的《说明》的效力。冠泰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故冠泰公司应当按照《说明》的约定在2015年春节前付清余款。关于余款的具体金额,杨兴与合信公司的代表朱涛在2014年11月18日签署的《镇江科创园三期丁卯精英公寓石材付款统计表》签字确认项目金额为1838988元,冠泰公司已实际付1480000元。在杨兴与朱涛签署《说明》后,冠泰公司又分两次共支付了170000元。故冠泰公司应向合信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88988(1838988-1480000-1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原审调整为按合同总价款即1838988元,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书 记 员 吴明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