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58号 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9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路256号泰达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774934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