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76号 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商务专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0层2001、2002、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万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