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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梧州市腾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阳春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22K4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梧州市腾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2号第1幢2**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PBF421P(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0层2001、2002、2003、2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9360。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与被申请人梧州市腾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桂04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及执行通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二、判令第三人承担经三方认可的拖延欠款。事实和理由:一、审判流程错误,我方始终没收到正式判决书导致我方延误上诉申请,我方在收受判决书和执行文件过程中,法院在私人微信上拍照发送的判决书我方不认为存在充分的送达效力;二、原告梧州市腾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单方提供账目清单并没有经过双方共同认可,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我方提出过部分我方不认可项目数额的异议。中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作为旺角新城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是合同的最终受益者,偿付主体应由第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承担;三、塔吊电机结算费用我方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电子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已通过电子方式将(2022)桂04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至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手机微信上,再审申请人确认收悉且没有向本院提出需要纸质文书,故再审申请人诉称未收到纸质文书导致延误上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他诉讼主张,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请求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菲艳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骆力荧 书 记 员 邓 烨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