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503号
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乡工业园区治国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
宏扬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宏扬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拾美小区项目1-4#楼木方、模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第15.3条仲裁条款有效。本院审理期间,宏扬公司与中建公司均同意将案涉《采购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宏扬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宏扬公司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