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503号 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乡工业园区治国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 宏扬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宏扬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拾美小区项目1-4#楼木方、模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第15.3条仲裁条款有效。本院审理期间,宏扬公司与中建公司均同意将案涉《采购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宏扬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宏扬公司撤回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