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弢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159号 原告:张弢,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弢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弢诉称:1.中建公司支付张弢在职期间负责的天津华明四期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兑现奖412730元;2.中建公司支付张弢在职期间负责的天津华明五期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兑现奖257186元;3.中建公司支付张弢在职期间负责的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兑现奖196385元;4.中建公司支付张弢在职期间负责的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二、三期总承包工程项目兑现奖74011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张弢在中建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项目奖励兑现因张弢退休,中建公司没有支付。故张弢于2021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裁委)申请仲裁,海淀区劳裁委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裁决。因张弢不服裁决书中认定项目兑现奖未达到支付条件,与张弢主张的四个项目回收工程款比例均达到95%相矛盾,中建公司制定的奖励兑现条件之一所有工程款按规定比例全部收回(项目保修金除外),且到裁决书下达前,中建公司主张天津华明四期、五期项目及生态城5号地块一、二、三期项目均处于仲裁纠纷的案件已下达裁决书,工程款已全部收回,目前张弢主管的上述四个工程项目均已达到项目奖励兑现条件。 2010年9月,中建公司任命张弢为天津华明四期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并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华明四期总建筑面积58704.53平方米,合同额10700万元。华明四期于2010年9月开工,2012年6月竣工。结算额13487.07万元,实际上交公司利润404.61万元,比指标利润增加54.78万元。按中建公司制定的[2013]92号《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实施手册》(以下简称:2013版管理手册)第四章第5条项目奖励规定:项目奖励=项目指标完成奖+项目成本超额降低奖励+工程创优奖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项目奖励兑现奖金为412730元。 2011年9月,中建公司任命张弢为天津华明五期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并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华明五期总建筑面积74260平方米,合同额16123.1733万元。华明五期于2011年9月开工,2014年9月竣工。结算额16747.7628万元,实际上交公司利润502.4329万元,比指标利润增加18.7377万元,按被告制定的2013版管理手册第四章第5条项目奖励规定:项目奖励=项目指标完成奖+项目成本超额降低奖励+工程创优奖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项目奖励兑现奖金为257186元。 2013年8月,中建公司任命张弢为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并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一期总建筑面积38206平方米,合同额7193万元。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一期于2013年8月开工,2015年5月竣工。结算额7790.679814万元,实际上交公司利润311.627193万元,比指标利润增加23.911645万元,按被告制定的[2013]管理手册之第四章第5条项目奖励规定:项目奖励=项目指标完成奖+项目成本超额降低奖励+工程创优奖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项目奖励兑现奖金为196385元。 2013年8月,中建公司任命张弢为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二、三期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并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二、三期总建筑面积147871.14平方米,合同额34660.9万元。天津生态城5号地块二、三期于2014年1月开工,2015年12月竣工。结算额35453.6789万元,实际上交公司利润1418.147158万元,比指标利润增加57.619238万元,按被告制定的[2013]管理手册之第四章第5条项目奖励规定:项目奖励=项目指标完成奖+项目成本超额降低奖励十工程创优奖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项目奖励兑现奖金为740116元。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办公地点也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张弢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裁委)就本案申请仲裁,海淀区劳裁委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5373号裁决书,海淀区劳裁委作出前述裁决时,中建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中建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实际办公地点亦为该地址,张弢工作地点不固定,张弢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现中建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张弢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卉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