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杏民催字第00017号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里2#。
法定代表人李祥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家立,该公司太原项目部项目经理。
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
法定代表徐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健,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3130005226765227(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柒日,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判决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根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凌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