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杏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里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家立,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太原项目部项目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东街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226765234[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柒日,到期日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拾陆日,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根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凌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