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杏民催字第00015号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里2#。
法定代表人李祥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家立,该公司太原项目部项目经理。
申报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凌风山庄C1楼C103-C106、C201-206商铺。
法定代表郑斌,该公司董事兼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海波,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3130005226764591(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陆日,票面金额壹百万元整,出票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根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凌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