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0471号
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官厅立交东南角加油站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里*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联元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由原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