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205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0049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6510元,并于2016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本案39651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5执1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晓亭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杨玉新
代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