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执75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570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020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12的存款人民币892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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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