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字第144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荣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9337元及相关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字第1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巍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