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400号
原告: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综合楼703室(办公室)-5。
法定代表人:龚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负责人:苏东。
原告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