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得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异61号
异议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A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慧,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奥茜,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得利,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雁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焕,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雁南路26-3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杨毓。
被执行人:蔡秀华,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陈杨珠,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执行人:梁少华,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执行人:陈钦里,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何勤奋,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执行人: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敖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清。
被执行人:张仕进,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秀华、陈杨珠、梁少华、陈钦里、何勤奋、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2015)温平执民字第2648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称:异议人与谢炳淡、甘美英、张仕进、蔡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7日,异议人向瑞安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蔡秀华所有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产已在本院启动拍卖的线索。同年2月17日,瑞安法院将异议人执行案的参与分配函通过EMS法院专递寄送至本院,且已被签收,但至2019年7月,异议人未收到分配信息。后经了解,才得知涉案房屋拍卖款已分配完毕。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重新制作蔡秀华执行款分配方案;2.确认异议人的债权有权参与(2015)温平执民第2648号案被执行人蔡秀华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答辩称:异议人虽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邮寄参与分配函,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具体债权,应视为放弃参与权利。且2019年5月5日涉案房屋拍卖款已分配完毕,异议人于2019年8月提起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请求本院维持《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行款的分配方案》。
被执行人陈杨珠、陈钦里、梁少华、何勤奋一致答辩称:本院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行款的分配方案》程序合法,且全部拍卖款已分配完毕。异议人执行案件已终结,也没有恢复执行,且仅凭邮寄快递回执也无法证实异议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事实。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异议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得利、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蔡秀华、张仕进、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秀华、陈钦里、陈杨珠、梁少华、何勤奋、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2015)温平执民字第2648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蔡秀华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房屋。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行款的分配方案》。载明:截止本《分配方案》制作之日,本院以蔡秀华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五件,申请执行人分别为***、*得利、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案)、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二件。申请执行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二案)、被执行人为蔡秀华、张仕进。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温平执民字第2585号、第2611号、第2648号、(2016)浙0326执3760号、(2018)浙0302执3270号、(2018)京0108执11811号(优先债权)、11812号。被执行人蔡秀华承担的债务共计6209324.68元及利息。蔡秀华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房屋拍卖款6570000元;没收悔拍款600000元,合计7170000元。分配顺序为:扣除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执行费用,优先支付优先债权,剩余款项由一般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上述执行款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2019年5月10日至5月13日,本院先后向各当事人送达了涉案《分配方案》。最后一笔分配款于2019年6月24日发放相关债权人。涉案房屋过户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送达买受人。本院(2015)温平执民字第2648号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
异议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谢炳淡、甘美英、蔡秀华、张仕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安法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381执2140号。2016年8月12日,瑞安法院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11月22日,瑞安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浙0381执恢3775号。2019年5月21日,瑞安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该恢复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9年2月15日,瑞安法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向本院寄送异议人执行案的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蔡秀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本院签收上述邮件的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
以上事实,有拍卖通知书、《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行款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2015)温平执民字第264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结案信息表、瑞安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381执2140号执行裁定书、(2018)浙0381执恢3775号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EMS法院专递邮件回执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在被执行人蔡秀华名下涉案房屋执行终结前,异议人已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并已通过执行法院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行款的分配方案》未对异议人执行案的参与分配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异议人要求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要求确认其债权有权参与(2015)温平执民第2648号案被执行人蔡秀华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系分配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不属本案认定和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年5月5日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蔡秀华执款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二、驳回异议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美权
审 判 员 钱成丰
审 判 员 孔和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