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抗34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雁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焕,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杨珠,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少华,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一审被告:陈钦里,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诉人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杨珠、梁少华、***,一审被告陈钦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367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静华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来益芸